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鄭子文
- 當事人恆晉升家居美學有限公司、王威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晉升家居美學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威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賓、黃敬夫、黃鏡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5,3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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