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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原告
張君海
原告
應來友
原告
翁薪發
原告
吳俊霖
原告
曾士展
原告
莊豐評
原告
莊新忠
原告
王俊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台灣松鶴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卿
訴訟代理人
葉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辛○○、丙○○、乙○○、庚○○、己○○、戊○○各如附表八「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其餘新臺幣參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丁○○、辛○○、丙○○、乙○○、庚○○、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百九十三,由原告丁○○負擔千分之三,由原告辛○○負擔千分之一,餘由原告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各以如附表八「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丁○○、辛○○、丙○○、乙○○、庚○○、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甲○○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8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駿輝29,844元,及其中29,81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33元自民事準備㈡狀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所為應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等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受雇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各如附表一所示,惟被告就伊等之民國106 年11月工資僅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是扣除如附表二所示之勞健保或職業災害保險金額後,尚積欠伊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又被告於106 年12月10日上午無預警以下午將歇業而終止與伊等間之勞動契約,則按伊等之年資及平均工資,應得分別向被告請求如附表三所示之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又被告尚未給付伊等106 年12月份工資各如附表二所示,且伊等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時數、未休假日數及特別休假未休日數,而應得請求如附表三所示之延時工資、未休假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是伊等應得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8條、第39條、第2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如原告丁○○、辛○○、丙○○、乙○○、庚○○、己○○、戊○○各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甲○○29,844元,及其中29,81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5 月24日起,其餘33元自民事準備㈡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7 年12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書狀則以:伊自102 年創設起,均如期給付員工之薪資及廠商貨款,近年因外在環境及產業競爭等因素,經營困難,而致106 年12月周轉困難,無法一次給足員工薪資,11月20日先發給員工3 分之1 月薪,12月6 日再發給6 分之1 ,預計於12月12日、15日、31日給付其餘6 分之1 薪資,然原告等人卻要求需預先發給106 年12月份薪資始願意配合公司上班,伊考量12月份已有預定喜宴、訂桌,若屆時無廚師而不能如期完成,對於即將結婚之新人將造成無法彌補之缺憾,因此決定退還訂金給客戶,並於106 年12月10日結束營業,是以原告不願意配合運作,始導致伊無法營運,自不得向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勞動契約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民法第486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等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受雇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一所示,惟被告就其等106 年11月份工資僅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是於扣除勞健保自負額或職業災害保險金額,被告尚積欠伊等106 年11月份工資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又被告於106 年12月10日歇業,且尚未給付伊等106 年12月份工資等事實,業據其等提出歇業公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請款單、攷勤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薪資袋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定。是被告乃積欠原告106 年11月份工資如附表二所示,又按被告乃於106 年12月10日歇業,原告請求計算9.5 日之工資應屬可採,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其等106 年12月工資各如附表二所示,故而,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給付其等積欠工資金額如附表二「積欠工資總額」欄所示。

㈡按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2 以上。三、依第32條第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等受雇於被告期間因於休假日工作,而各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休假日數,且分別具加班時數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有攷勤表、休假表翻拍照片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定。則依諸前述規定,原告前既於休假日工作,而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未休假日數,自得請求加倍發給之工資,且其等本得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延時工資,其等僅請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計算,自屬可採。又依前述原告與被告約定之每月工資計算,原告每日工資、每小時分別如附表四所示,從而原告自得請求如附表四所示之延時工資、未休假工資。

㈢按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等分別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特別休假日數未休,且被告因歇業而終止與其等間之勞動契約等節,業據其等提出休假表翻拍照片、公告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前述規定,其等自得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則依其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其等應得分別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附表八所示(計算式:月工資÷30×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㈣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第16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抗辯伊是因原告不願意配合運作,始導致伊無法營運,原告自不得向伊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云云。惟被告既係因歇業而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而非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非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其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其既未依此為之,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被告上開抗辯應非可採,則按原告之年資,其等之預告期間應分別如附表五所示,又原告與被告約定之工資乃如附表一所示,則其等本應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如附表五所示,是其僅請求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自屬可採。

㈤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另依本法第2 條第4 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款著有規定。經查:

⒈被告雖抗辯伊是因原告不願意配合運作,始導致伊無法營運,原告自不得向伊請求給付資遣費云云。惟被告既係因歇業而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而非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非兩造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其即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發給資遣費,被告上開抗辯應非可採。

⒉原告自106 年6 月起至11月之工資乃如附表六所示,此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在卷可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原告每月工資乃如附表一所示,則其等106 年12月1 至9 日之工資應如附表六所示(計算式:每月工資÷31×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依諸前述規定,原告丁○○、辛○○、丙○○、乙○○、庚○○、戊○○之平均工資,應按終止勞動契約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即106 年6 月10日起至106 年12月9 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即183 日所得之金額,而原告己○○、甲○○之平均工資,應為其等自任職之日起至106 年12月9 日之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是其等之1 個月平均工資分別如附表七所示,又其等之工作年資乃如附表五所示,則其等所得請求之資遣費應如附表七所示,是以原告丁○○、辛○○、丙○○、乙○○、庚○○、戊○○請求之資遣費逾此金額範圍,應非可採,而原告己○○、甲○○分別僅請求給付1,403 元、3,822 元,自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得請求之各項金額如附表八所示,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第38條第4 項、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丁○○、辛○○、丙○○、乙○○、庚○○、己○○、戊○○各如附表八「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甲○○29,844元及其中29,81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5 月24日起,其餘33元自107 年12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丁○○、辛○○、丙○○、乙○○、庚○○、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關於其等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丁○○、辛○○、丙○○、乙○○、庚○○、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原告  │受雇時間      │每月工資  │未休假日數│加班時數  │特別休假未│
│      │              │          │          │          │休日數    │
├───┼───────┼─────┼─────┼─────┼─────┤
│丁○○│102 年8 月14日│73,000元  │8.5日     │15.5小時  │7日       │
├───┼───────┼─────┼─────┼─────┼─────┤
│辛○○│104 年4 月1 日│47,000元  │7日       │7小時     │0日       │
├───┼───────┼─────┼─────┼─────┼─────┤
│丙○○│104 年10月19日│5萬元     │0.5日     │4.5小時   │7日       │
├───┼───────┼─────┼─────┼─────┼─────┤
│乙○○│105 年9 月8 日│28,000元  │0日       │6.5小時   │3日       │
├───┼───────┼─────┼─────┼─────┼─────┤
│庚○○│105 年1 月26日│27,000元  │0.5日     │3.5小時   │2日       │
├───┼───────┼─────┼─────┼─────┼─────┤
│己○○│106 年11月20日│5萬元     │0日       │5小時     │0日       │
├───┼───────┼─────┼─────┼─────┼─────┤
│戊○○│102 年9 月16日│68,000元  │2日       │12.5小時  │0日       │
├───┼───────┼─────┼─────┼─────┼─────┤
│甲○○│106 年9 月29日│35,000元  │2日       │6.5小時   │0日       │
└───┴───────┴─────┴─────┴─────┴─────┘
附表二:積欠工資
┌───┬─────┬──────┬──────┬──────┬──────┐
│原告  │106 年11月│勞健保金額  │106 年11月份│106年12工資 │積欠工資總額│
│      │份已領工資│            │尚欠工資    │            │            │
├───┼─────┼──────┼──────┼──────┼──────┤
│丁○○│45,715元  │1,569元     │25,716元    │22,371元    │48,087元    │
├───┼─────┼──────┼──────┼──────┼──────┤
│辛○○│30,850元  │309元       │15,841元    │14,403元    │30,244元    │
├───┼─────┼──────┼──────┼──────┼──────┤
│丙○○│無資料    │無資料      │0元         │15,323元    │15,323元    │
├───┼─────┼──────┼──────┼──────┼──────┤
│乙○○│13,625元  │750元       │13,625元    │8,581元     │22,206元    │
├───┼─────┼──────┼──────┼──────┼──────┤
│庚○○│18,125元  │750元       │8,125元     │8,274元     │16,399元    │
├───┼─────┼──────┼──────┼──────┼──────┤
│己○○│無資料    │無資料      │0元         │15,323元    │15,323元    │
├───┼─────┼──────┼──────┼──────┼──────┤
│戊○○│44,000元  │0元         │24,000元    │20,839元    │44,839元    │
├───┼─────┼──────┼──────┼──────┼──────┤
│甲○○│22,071元  │858元       │12,071元    │10,726元    │22,797元    │
├───┴─────┴──────┴──────┴──────┴──────┤
│備註一:原告辛○○所扣者非勞健保金額,而為職業災害保險金額。              │
│備註二;106 年12月份工資乃以9.5 日計算(計算式:每月約定工資金額÷31×9.5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三:原告請求之各項金額
┌───┬────┬─────┬─────┬─────┬────┬─────┐
│原告  │積欠工資│未休假及延│特別休假未│資遣費    │預告工資│合計      │
│      │        │時工資    │休工資    │          │        │          │
├───┼────┼─────┼─────┼─────┼────┼─────┤
│丁○○│48,087元│25,114元  │17,033元  │157,761 元│71,790元│319,785元 │
│      │        │          │          │          │        │          │
├───┼────┼─────┼─────┼─────┼────┼─────┤
│辛○○│30,244元│12,257元  │0元       │63,235元  │30,820元│136,556元 │
├───┼────┼─────┼─────┼─────┼────┼─────┤
│丙○○│15,323元│1,716元   │11,667元  │52,650元  │32,240元│113,596元 │
├───┼────┼─────┼─────┼─────┼────┼─────┤
│乙○○│22,206元│715元     │2,800元   │17,575元  │18,360元│61,656元  │
├───┼────┼─────┼─────┼─────┼────┼─────┤
│庚○○│16,399元│821元     │1,800元   │25,275元  │17,700元│61,995元  │
├───┼────┼─────┼─────┼─────┼────┼─────┤
│己○○│15,323元│980元     │0元       │1,403元   │0元     │17,706元  │
├───┼────┼─────┼─────┼─────┼────┼─────┤
│戊○○│44,839元│7,872元   │0元       │143,933元 │66,900元│263,544元 │
├───┼────┼─────┼─────┼─────┼────┼─────┤
│甲○○│22,797元│3,225元   │0元       │3,822元   │0元     │29,844元  │
└───┴────┴─────┴─────┴─────┴────┴─────┘
附表四:延時工資及未休假工資
┌───┬────┬─────┬─────┬─────┬─────┐
│原告  │每日工資│每小時工資│延時工資  │未休假工資│合計      │
├───┼────┼─────┼─────┼─────┼─────┤
│丁○○│2,433元 │286元     │4,433元   │20,681元  │25,114元  │
├───┼────┼─────┼─────┼─────┼─────┤
│辛○○│1,567元 │184元     │1,288元   │10,969元  │12,257元  │
├───┼────┼─────┼─────┼─────┼─────┤
│丙○○│1,667元 │196元     │882元     │834元     │1,716元   │
├───┼────┼─────┼─────┼─────┼─────┤
│乙○○│933元   │110元     │715元     │0元       │715元     │
├───┼────┼─────┼─────┼─────┼─────┤
│庚○○│900元   │106元     │371元     │450元     │821元     │
├───┼────┼─────┼─────┼─────┼─────┤
│己○○│1,667元 │196元     │980元     │0元       │980元     │
├───┼────┼─────┼─────┼─────┼─────┤
│戊○○│2,267元 │267元     │3,338元   │4,534元   │7,872元   │
├───┼────┼─────┼─────┼─────┼─────┤
│甲○○│1,167元 │137元     │891元     │2,334元   │3,225元   │
├───┴────┴─────┴─────┴─────┴─────┤
│備註一:每日工資計算式:月工資÷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備註二:每小時工資計算式:每日工資÷8.5小時,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備註三:延時工資計算式:加班時數×每小時工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四:未休假工資:未休假日數×每日工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五:預告期間工資計算式
┌───┬──────┬────┬────────────┐
│原告  │年資        │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工資            │
├───┼──────┼────┼────────────┤
│丁○○│4 年又119 日│30日    │73000 ÷30×30=73000   │
├───┼──────┼────┼────────────┤
│辛○○│2 年又254 日│20日    │47000 ÷30×20=31333   │
├───┼──────┼────┼────────────┤
│丙○○│2 年又53日  │20日    │50000 ÷30×20=33333   │
├───┼──────┼────┼────────────┤
│乙○○│1年又94日   │20日    │28000 ÷30×20=18667   │
├───┼──────┼────┼────────────┤
│庚○○│1 年又319 日│20日    │27000 ÷30×20=18000   │
├───┼──────┼────┼────────────┤
│己○○│21日        │0日     │0                       │
├───┼──────┼────┼────────────┤
│戊○○│4年又86日   │30日    │68000 ÷30×30=68000   │
├───┼──────┼────┼────────────┤
│甲○○│73日        │0日     │0                       │
└───┴──────┴────┴────────────┘
附表六:原告106年6月至12月9日工資
┌───┬────┬────┬────┬────┬────┬────┬────┐
│原告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
├───┼────┼────┼────┼────┼────┼────┼────┤
│丁○○│73,000元│73,000元│73,000元│73,000元│73,000元│73,000元│21,194元│
├───┼────┼────┼────┼────┼────┼────┼────┤
│辛○○│47,000元│47,000元│47,000元│47,000元│47,000元│47,000元│13,645元│
├───┼────┼────┼────┼────┼────┼────┼────┤
│丙○○│45,833元│5萬元   │5萬元   │49,167元│5萬元   │5萬元   │14,516元│
├───┼────┼────┼────┼────┼────┼────┼────┤
│乙○○│28,000元│28,000元│28,000元│28,000元│28,000元│28,000元│8,129元 │
├───┼────┼────┼────┼────┼────┼────┼────┤
│庚○○│27,000元│27,000元│27,000元│27,000元│27,000元│27,000元│7,839元 │
├───┼────┼────┼────┼────┼────┼────┼────┤
│己○○│0       │0       │0       │0       │0       │18,333元│14,516元│
├───┼────┼────┼────┼────┼────┼────┼────┤
│戊○○│68,000元│68,000元│68,000元│68,000元│68,000元│68,000元│19,742元│
├───┼────┼────┼────┼────┼────┼────┼────┤
│甲○○│0       │0       │0       │12,311  │35,000元│35,000元│10,161元│
└───┴────┴────┴────┴────┴────┴────┴────┘
附表七:平均工資及資遣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原告  │1個月平均工資                     │資遣費                        │
├───┼─────────────────┼───────────────┤
│丁○○│(73000 ÷30×21+73000 ×5 +2119│71688×0.5×(4+119/365)=15│
│      │4 )÷183×30= 71688             │5062                          │
├───┼─────────────────┼───────────────┤
│辛○○│(47000 ÷30×21+47000 ×5 +1364│46155×0.5×(2+254/365)=62│
│      │5 )÷183 ×30=46155             │214                           │
├───┼─────────────────┼───────────────┤
│丙○○│(45833 ÷30×21+50000 ×4 +4916│48486 ×0.5 ×(2 +53/365)=│
│      │7 +14516 )÷183 ×30=48486     │52006                         │
├───┼─────────────────┼───────────────┤
│乙○○│(28000 ÷30×21+28000 ×5 +8129│27497 ×0.5 ×(1 +94/365)=│
│      │)÷183 ×30=27497               │17289                         │
├───┼─────────────────┼───────────────┤
│庚○○│(27000 ÷30×21+27000 ×5 +7839│26515×0.5×(1+319/365)=24│
│      │ )÷183 ×30=26515              │844                           │
├───┼─────────────────┼───────────────┤
│己○○│(18333+14516)÷20×30=49274   │49274 ×0.5 ×(21/365)=1417│
├───┼─────────────────┼───────────────┤
│戊○○│(68000 ÷30×21+68000 ×5 +1974│66777 ×0.5 ×(4 +86/365)=│
│      │2 )÷183 ×30=66777             │141421                        │
├───┼─────────────────┼───────────────┤
│甲○○│(12311 +35000 ×2 +10161 )÷72│38530 ×0.5 ×(73/365)=3853│
│      │ ×30=38530                      │                              │
└───┴─────────────────┴───────────────┘
附表八:原告得請求之各項金額
┌───┬────┬─────┬─────┬─────┬────┬─────┬─────┐
│原告  │積欠工資│未休假及延│特別休假未│資遣費    │預告工資│合計      │供擔保金額│
│      │        │時工資    │休工資    │          │        │          │          │
├───┼────┼─────┼─────┼─────┼────┼─────┼─────┤
│丁○○│48,087元│25,114元  │17,033元  │155,062元 │71,790元│317,086元 │106,000元 │
├───┼────┼─────┼─────┼─────┼────┼─────┼─────┤
│辛○○│30,244元│12,257元  │0元       │62,214元  │30,820元│135,535元 │45,000元  │
├───┼────┼─────┼─────┼─────┼────┼─────┼─────┤
│丙○○│15,323元│1,716元   │11,667元  │52,006元  │32,240元│112,952元 │38,000元  │
├───┼────┼─────┼─────┼─────┼────┼─────┼─────┤
│乙○○│22,206元│715元     │2,800元   │17,289元  │18,360元│61,370元  │2萬元     │
├───┼────┼─────┼─────┼─────┼────┼─────┼─────┤
│庚○○│16,399元│821元     │1,800元   │24,844元  │17,700元│61,564元  │21,000元  │
├───┼────┼─────┼─────┼─────┼────┼─────┼─────┤
│己○○│15,323元│980元     │0元       │1,403元   │0元     │17,706元  │6,000元   │
├───┼────┼─────┼─────┼─────┼────┼─────┼─────┤
│戊○○│44,839元│7,872元   │0元       │141,421元 │66,900元│261,032元 │87,000元  │
├───┼────┼─────┼─────┼─────┼────┼─────┼─────┤
│甲○○│22,797元│3,225元   │0元       │3,822元   │0元     │29,844元  │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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