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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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