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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永龍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

廢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8,66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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