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永龍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
廢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8,66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