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蒙艶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傑
- 被告
-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蒙豔芬」記載,應更正為「蒙艶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本及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