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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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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羅祐軒
即被告
即被告
上兩人之共 黃毓棋律師
即被告
同送達代收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月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03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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