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昌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騰鈞(原名:黃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8501882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85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905271955、0905271956、0985018827、7889665、7889667、092157507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