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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瑊品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瑊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彩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432235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4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778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432235 、0000000 。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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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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