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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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榮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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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麥何奕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其中㈠新台幣參拾柒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㈡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