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邱楚雯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兆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艾肯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楚雯 人 債 務 人 簡兆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      │    │          │ ├─┼──────┼──────┼────┼──────────┤ │1│296,665元  │自民國107年 │年息6.17│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6月11日起至 │%   │,按上開利率10%,逾│ │ │      │清償日止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2│199,992元  │自民國107年 │年息6.17│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6月15日起至 │%   │,按上開利率10%,逾│ │ │      │清償日止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合│496,657元  │                      │ │計│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