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7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4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卓士雄
債務人
豐海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麗君
債務人
債務人
王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2.67% │自民國107年8月31日起至清│
│ │6,890,000 │7月30日起至 │    │償日止         │
│ │元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2.67% │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至清 │
│ │9,789,968 │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         │
│ │元    │償日止   │    │            │
├─┼─────┼──────┼────┼────────────┤
│3│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2.67% │自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清│
│ │1,084,236 │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         │
│ │元    │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