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6號
- 債權人
-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造
- 債務人
- 許富凱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寳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