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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68號

債權人
洪乾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項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項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7年12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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