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8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83號
- 債權人
- 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建泉
- 債務人
- 巨澐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對李俊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李俊偉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塔城街30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