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 債權人
- 三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昭
- 債務人
- 洋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玠學
- 債務人
- 呂宗穎
一、㈠債務人洋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或㈡債務人呂宗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列債務人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他債務人於清償之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