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 債權人
- 群巨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余采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張明輝)。
二、表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應為○○○即群巨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