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
- 債權人
- 林廉清
- 代理人
- 夏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棨澤、孫麗珍即人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和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債權人得請求賠償之依據(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為林富水所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棨澤、孫麗珍即人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和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債權人得請求賠償之依據(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為林富水所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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