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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張智輝
債務人
左飲右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傑志
債務人
債務人
石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2,292,902 │107年1月14日 │3.08%  │自107年2月15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1,221,436 │107年2月14日 │3.83%  │自107年3月15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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