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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前智即新美全企業社、洪彩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聲明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新美全企業社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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