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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債權人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徐志鈴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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