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 債權人
- 明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對本件請求之依據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固於107年5月18日具狀陳稱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契約時,係採用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所印製之定型化契約書,於簽訂時遺忘刪除明健執行顧問公司字樣,此契約與之無關等語,仍未補正對本件請求依據,然就該委任契約書形式上觀之,明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非該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