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大華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興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提出足以釋明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