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焱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濬
上聲請人焱合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究為「萬『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彥」抑或「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彥」。
二、承上,倘聲請人為「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彥」,請具狀到院更正,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為同一,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