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9號 3 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億豪 4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5 司 設 6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 7 23樓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8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 9 號23 10 樓 送 11 達代收人 華祥 12 任 住 13 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 1423樓債 務 人 鄭榆璇即鄭 15惠仲(原ID: 16 P221933554) 17 住高雄市大寮區鳳林 18 一路34巷10之29 19 號 身 20 分證統一編號:E226566840號 21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 22 師 住 23 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185號16 24 樓之2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 25 字第129號執行更生事件,聲 26 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 27 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26 28 日聲請陳報債權,本院裁定如 29 下: 30 主 文 31 聲請駁回。 32 理 由 第一頁1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2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3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4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5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6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再按,本條例第47條就債權 7 人申報、補報債權之程序係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 8 應即將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不依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 9 失權效果等事項公告;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更生程序 10之翌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 11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十日以內。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 12 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 13 內容債權之申報。法院所定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如許債權 14 人再為補報,將有礙程序之進行及安定,除有非可歸責於己 15 之事由外,本條例第33條第5項明定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 16 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以利程 17 序之迅速進行。 18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債權人等之陳19 報及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內容製作債權表,並於民國107年7月 20 23日公告債權表並送達債權人等。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 21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遲至同年7月26日始遞狀陳報債權。惟 22 查,本院已於同年6月14日公告債權人等應於同年7月2日前 23 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之必要者,應於同年7月23日前提 24 出,因聲請人未於期限內申報、補報債權,遲至本院公告債 25 權表之後始陳報債權,依上開規定,自不應准予更正債權 26 表,爰裁定如主文。 27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8 官提出異議。 29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30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第二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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