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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良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有代步交通工具之機車,為生活所必需,非屬可處分之財產,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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