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魏寶生、林玉琴、楊子汀、魏江霖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賢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賢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13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中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股票價值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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