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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曾國烈、吳東亮、周添財、陳嘉賢、程耀輝、雷仲達、劉炳輝、陳修偉、范志強、鄧翼正、王裕南、曾慧雯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庭鳳即林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庭鳳即林芳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5月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安聯人壽保單分別於96年、97年間早已陸續失效),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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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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