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劉世章
- 相對人
- 王前智
- 相對人
- 洪彩雪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2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及請領信用卡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依約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信用卡申請書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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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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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鼓山 │青海 │ │93 │ │4,845.87 │王前智 │
│ │ │ │ │ │ │ │ │20000分之29 │
│ │ │ │ │ │ │ │ │洪彩雪 │
│ │ │ │ │ │ │ │ │20000分之29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3232│青海段9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9.02 │陽台:6.93│王前智 │
│ │ │ │14層樓房 │合計:59.02 │ │2分之1 │
│ │ ├───────────────┤ │ │ │洪彩雪2 │
│ │ │美術東二路512號二樓 │ │ │ │分之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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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3268建號,面積12,93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9 │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保證人、連帶│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未依約攤還本息日期│
│ │保證人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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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前智(借款人) │民國105年11月24日 │1,7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24日 │
│ │洪彩雪(借款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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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前智即新美全企業社│民國104年6月10日 │1,580,000元 │民國107年1月10日 │
│ │(借款人) │ │ │ │
│ │洪彩雪(連帶保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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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前智 │請領信用卡使用 │ │民國107年3月1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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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洪彩雪 │請領信用卡使用 │ │民國107年2月3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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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