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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詩彥
相對人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及相對人於106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之外銷貸款,自106年12月25日起未依約繳息還本,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所擔保之主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迄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前鎮    │盛興    │        │1550            │  │3,479       │10000之11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3856│盛興段15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2層:226.34  │陽台:    │全部│  │
│  │    │                              │29層樓房    │合計:226.34  │36.05     │    │  │
│  │    ├───────────────┤            │              │          │    │  │
│  │    │民權二路530號二十二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盛興段3965建號,面積24,6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                (含停車位編號232,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含停車位編號233,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2│3883│盛興段15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2層:226.25  │陽台:    │全部│  │
│  │    │                              │29層樓房    │合計:226.25  │36.47     │    │  │
│  │    ├───────────────┤            │              │          │    │  │
│  │    │民權二路528號二十二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盛興段3965建號,面積24,6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                (含停車位編號235,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含停車位編號233a,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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