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提出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貸款契約約定,應通知借款人後始生全部到期之效力)。

三、提出相對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竹子腳段210-64地號土地及89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信託專簿影本。

六、債務人李秀芬、陳佳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提出債務人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