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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08號

原告
盧文楠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聲請訴訟救助如經駁回確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7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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