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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李育信

  • 原告
    劉佑庭與被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消字第1號原   告 劉佑庭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原告與被告北方國際有限公司、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繳納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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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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