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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原告
永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君
被告
忠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靖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裁定(106 年度補字第1780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其差額新臺幣21,092元,此裁定於107 年1 月2 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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