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

原告
品漾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麗玉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告
林攸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