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 原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鼎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0號原   告 品永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翔 被   告 王鼎升 張甯 陳威廷 梁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鼎升、張甯、梁靖筠之住所地俱在高雄市楠梓區,被告陳威廷之住所地則在高雄市岡山區,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敏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