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
- 反訴原告
- 松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恳裕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