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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44萬5,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3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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