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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被上訴人
李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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