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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中立鑽探試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宥承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7 年12月4 日下午2時30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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