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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5,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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