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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0號

原告
佳鑫企業行即吳聖禹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胡緣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2,617 元,其後於108年1月4日所提民事準備㈡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14,32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4,326元,應徵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370元,應再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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