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5號
- 上訴人
-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本訴被告
- 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嬋
上列上訴人與創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9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3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804 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23,5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1,440 ,合計為新台幣231,244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