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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3號

上訴人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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