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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訴人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亭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上訴人
彗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莛甯
訴訟代理人
孫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有重新整理不爭執事項之需要,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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