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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許智傑
相對人
進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司字第二五五號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民事卷宗內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至2 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主張相對人為其債務人,尚有債務未完全清償,而相對人已聲報清算完結,為明瞭清算結果,因此請求閱覽卷宗乙節,提出債權憑證為佐,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予以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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