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許峻榮
- 相對人
- 台灣超時代光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建國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106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事件107 年6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僅寬泛稱部分重要陳述並未紀錄於筆錄中,並未具體敘明其主張為何,亦未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
三、綜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