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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
林士為
相對人
中日焊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張益順會計師(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籍編號0四六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持有期間持續逾1 年以上,因相對人公司長期經營不善,損失大量資本,有影響股東權益之虞,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檢送聲請人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但相對人並未對本件聲請表示任何意見。

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持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事實,已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多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核與相對人函覆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41頁),堪信為真實,則依上開法文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要旨所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應選派之檢查人部分,經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以輪辦方式,建議由張益順會計師擔任,其係國立大學會計系畢業,又有外國碩士學位,並曾任職諸多公會、委員會職務,有該公會函及所附之簡歷表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張益順會計師資歷豐富,以其學經歷及專長,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且張益順會計師亦表示有擔任檢查人之意願,基於上開說明,爰選派張益順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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