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李育信
- 當事人陳奐勳、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陳奐勳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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