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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告
許進祥

原告與被告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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