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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黃致綱
黃柔霈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氏琛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黃培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99,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2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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